未签合同也能确立劳动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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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7:2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肖姗 蔡晓芳)日前,省劳动部门正式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省劳动部门有关人士称,这一新规的出台,堪称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利好消息。
据了解,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即可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外,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据悉,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补签,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