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产品再利用,行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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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8:07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针对郑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的“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存在用库存产品在保质期内经检验合格再利用生产”这一结论,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冈表示,这种行为绝对不允许。 河南郑州光明“回产奶”事件曝光十多天后,光明乳业发布正式澄清公告声明:“尚未发现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从市场上回收牛奶再利用生产”。但他们对“郑州光明山
昨天,本报记者专程到上海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和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请教了有关专家,并得到证实:由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食品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陈化的、回收的或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按照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规定,产品标签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或欺骗性的描述介绍食品。而光明乳业产品如果属于二次加工,那么最起码在标签上要注明,生产日期也应是首次加工日期,否则产品保质期不是可以无限期延长下去了。 记者刘为明(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