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应对老年人减免门票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8:22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重庆市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正式出台并向市民征求意见。据悉,《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设施,应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春节、“五一”节和国庆节的假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市旅游
景区(点)所有人或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可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将资源开发经营权实行特许经营;但投标人或竞买人少于三家的,也可以采取议标方式实行特许经营。 旅游区内设有收费景点的,应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选购。因住宿、交通、旅游区(点)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违约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对在旅游区(点)主要出入口擅自摆摊设点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可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