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解决经济适用房问题仍须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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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9: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既然确保中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既然经济适用房在本质上是一项事关中低收入家庭安居的公共福利,既然我们已经推出了相关优惠政策,那么,我们就应当千方百计确保其“不变味”,就不能放弃应有的监管责任 最近发生在北京天通苑经济适用房项目上的“放号风波”,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新华社日前的一则报道说,为了解有关情况,新华社记者近日深入全国最大的经济适用
似乎是作为一种回应,6月19日有媒体报道说,北京市拟出台新措施严打经济适用房骗购行为,市建委将把经济适用房购买人资格公示的范围由网上和办公现场公示扩大到购买人所在的街道和单位。此前已经有46户家庭被查实存在虚报个人申请资料、伪造户口簿、单位公章等行为,其所购房屋已被收回。 这些举措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这至少表明地方政府部门在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我们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要真正解决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仍须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政府部门都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并确保其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在经济适用房问题上同样如此。既然确保中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既然经济适用房在本质上是一项事关中低收入家庭安居的公共福利,既然我们已经推出了相关优惠政策,那么,我们就应当千方百计确保其“不变味”,就不能放弃应有的监管责任而任由开发商一手操作,更不能允许“倒号”、骗购等不法行为的存在。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就是其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源于一定的法律依据,严格依法行事,严格按规则办事。这就需要我们预先拿出切实可行的规则。经济适用房之所以出现今天“变味”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规则的缺失,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但若干年来的既成事实是,有关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申请程序、出售条件在不少地方却一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虽有了较明确的管理办法但其可操作性又较差。仅拿购房资格审核这样一个敏感而现实的问题来说,“便宜了富人”、“开着奔驰、宝马来买房”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之所以有普遍性,就是有关方面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的。。 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一房难求”现象的发生,源于供应量的严重不足。这看上去是开发商在嫌利润回报较低而不感兴趣的问题,但实际上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利益观错位,不愿意花力气建设经济适用房”。据说,因为用于高档商品房建设的土地收益远远大于经济适用房用地,一些地方甚至大大缩减或停止了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显然,这不仅仅是落不落实政策的问题,而是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给自身如何定位的问题———究竟是为民谋利还是与民争利?当然,住房市场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政策性住房只能作为必要的补充。但是,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房地产问题,“决不是一个简单、纯粹的市场问题,而是一个关系民生的,体现政府执政理念的大问题”。这样看来,如何确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适当的经济适用房供给量,如何在推进住房市场化和建设经济适用房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就成为考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