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航班延误诉讼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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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9:47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据新华社上海6月21日电(陈敏、谈毅敏)谢某等20多名乘客集体状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须向乘客谢某等退还十分之一机票款。 去年7月,原告谢某等乘客购买了被告东方航空公司从上海虹桥机场到内蒙古呼和浩特的MU5195航班机票,票价为1350元。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为7月30日14时35分,但直到20时
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东航赔偿每位乘客十分之一的机票款额。对此,东航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原告谢某等乘客购买被告东航公司的机票,双方之间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应该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时间内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当日的情况,航班延迟是天气原因造成的,因此可以免除被告航班因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被告虽然向旅客提供了饮料、晚餐等,但并未在合理的时间通知原告可以安排改乘其它班次或者退票,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故被告补救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 依据相关条款的规定,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被告东航公司返还原告谢某等乘客机票价款的10%。对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