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可提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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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0:15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根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除了对代表议案的要求和范围作了规定外,还对议案的交办、承办作了明确的规范,以利于提高议案质量,保护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根据办法,全国人大代表除了可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外,对于符合议案条件、准备成熟的议案,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办法规定,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
办法规定,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律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办法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它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的计划。 办法规定,有关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在提请审议有关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