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预警机制防止危险化学品非法转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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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0:33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6月20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公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限制或禁止某些对我国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化学品进入我国,还能规范化学品进出口秩序,降低健康和环境风险,是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良好契机。
“鹿特丹公约”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组织各国政府谈判于1998年9月通过的,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90个国家和1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缔约方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未来是否同意进口做出决定,并要求各缔约方通报本国因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原因而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在出口这些化学品前要通知进口方,出口时附带相关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最新数据资料。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我国是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贸易大国,一直非常重视“鹿特丹公约”的谈判和履约工作。该“公约”可以说是人类抵御健康和环境危害的第一道防线,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起到预防预警作用。同时,利用“公约”建立的资料交流机制,可以及时了解其他国家禁用、限用化学品及农药的科学、技术、经济等信息,弥补我国基础研究和管理能力的不足,降低科研和管理成本。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鹿特丹公约”管制清单中有41种化学品,其中农药24种,工业化学品11种,农药制剂6种。各国还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最新数据提请“公约”秘书处对清单进行增补。我国计划在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公约”管制清单中的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但就我国目前化学品和农药生产使用及管理现状而言,在履行“公约”问题上仍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各方协同努力,共同承担履约职责:要建立国内履约协调机制;要完善国内履约法律法规;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强化对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监管;要积极开展“公约”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意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