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航班延误案审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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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0:49 东南快报 | ||||||||
谢某等20多名乘客集体状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须向乘客谢某等退还十分之一机票款。 去年7月,原告谢某等乘客购买了被告东方航空公司从上海虹桥机场到内蒙古呼和浩特的MU5195航班机票,票价为1350元。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为7月30日14时35分,但直到20时7分才起飞。该班机到达上海虹桥机场之前,执行的是温州-香港-温州的航班。飞机计划到
虹桥机场值班签派员在18时17分再次修改飞机起飞时间为18时30分,谢某等乘客于18时15分方开始登机。由于华东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实施虹桥起飞经PIKAS点的离港航班5分钟间隔的流量控制,加上先前时段延误的大量航班排队等待离港,造成该机实际离港时间再次延误,于20时7分终于从虹桥机场起飞。 去年底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东航赔偿每位乘客十分之一的机票款额。对此,东航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日的情况,航班延迟是天气原因造成的,因此可以免除被告航班因延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于被告义务履行不符合全面、及时、充分的要求,被告虽然向旅客提供了饮料、晚餐等,但并未在合理的时间通知原告可以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故被告补救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 依据相关条款的规定,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被告东航公司返还原告谢某等乘客机票价款的10%。(来源: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