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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关乎社情民意的重要问题 18部法规件件连着老百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1:07 黑龙江日报

  本报21日讯今天是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第二天,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有关条例和《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8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经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18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涉及食品安全、旧货业治安管理、消防、劳动市场、校园环境治理等关乎社情民意的重要问题。为了帮助读者了解即将通过审议法规(草案)的内容,记者对部分法规的内容进行集中解读。(
本报记者员继英)

  《母婴保健条例修正案(草案)》

  保姆上岗不需健康证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修正案(草案)》,今后看护婴幼儿的家庭保姆无需取得健康证明,即可上岗工作。

  市民李女士日前正为雇不到保姆而发愁,一方面现在保姆市场供不应求,另一方面一些保姆的健康状况也很令李女士担忧。李女士告诉记者,现在不少保姆都没有健康证明,有的即使有也已经过期。一些保姆也明确表示,如果雇主需要查看健康证明,雇主可出钱为其体检。

  与会专家认为,目前保姆市场日益壮大,人员来源复杂,而且流动性极强,监管十分困难。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家庭看护婴幼儿人员的健康问题可由公民自己决定、自主选择。因此,《母婴保健条例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第三十一条中的有关内容。(本报记者侯文琰)

  《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下岗职工”提法不合适

  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施行了三年多的《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暴露出许多不合时宜的地方,省有关部门人士态度明朗地指出:即将在省十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有三大亮点,是一部更加人性化的法规。

  亮点一:外来务工者就业手续简化,跨行政区域的求职者享受和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就业待遇。原《条例》关于劳动者跨行政区域求职就业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规定,不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也不利于城乡的统筹发展,成为外来务工者就业的“拦路虎”。取消“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核发”的行政许可,这是时代的呼唤。亮点二:媒体刊播招工信息不用审批。过去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发布招用人员信息,应当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未提交的不得刊发,极大制约了用工单位的招工渠道。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这个“紧箍咒”。亮点三:“下岗失业职工”的提法退出历史舞台。目前,无论是“下岗失业职工”,还是普通求职者,在择业时都应该遵循平等竞争的原则,“下岗职工”的称谓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必须删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认为,修改后的《条例》给求职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更加有利于他们自主择业。(本报记者员继英)

  《草原条例(草案)》

  松嫩平原草原完全禁牧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草案)》规定,松嫩平原的草原逐步实现完全禁牧。

  据了解,我省是草原资源大省,有草原6500万亩,居全国第九位。近年来,我省大面积草原被开垦,草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1984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订了有关草原的地方性法规,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草原法》,而我省的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省草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本次审议的《条例(草案)》对草原的监理机构、草原承包、草原保护、草原休禁牧等内容作了细致规定。《条例(草案)》指出,松嫩平原的草原逐步实现完全禁牧,松嫩平原以外地区的放牧草原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要实行禁牧;中、轻度退化的实行季节性休牧。休牧、禁牧的区域,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订休牧、禁牧计划,提前一年予以公告,按计划组织实施。

  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将依法支付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补偿费按照草原年产值的30倍支付;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支付;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本报记者张妍霞)

  《标准化条例修正案(草案)》

  产品规格更符合国际惯例

  《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停止执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审查”的规定。

  将原《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在5日内发给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收合格证书”,修改为“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发放采标合格证书,采用标志证书”,将强制性规定改为自愿性规定,更符合国际惯例。(本报记者郑毅)

  《计量条例修正案(草案)》

  计量器具审批改备案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修正案(草案)》中,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再经过行政审批,而只需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考虑到有些计量器具制造越来越大型化,一些计量器具必须把部件运到现场进行组装和调试,对现场的条件要求越来越高,需要经常对现场条件进行调整或者改造,而实际工作中还要加强这方面的现场管理,因此将《条例》第十三条“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行署)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修订为“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业务范围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也由“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计量结算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人员,应当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修改为“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计量结算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据介绍,行政审批是一种事前的监督方式,将计量器具安装审批改为备案后,行政管理部门将更注重事后监督,将原有的事前和事后两者监督方式合并起来,这样有利于改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的方式。《学校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校方玩忽职守更要重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侯树材认为,目前,学校环境存在许多隐患,危害着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前不久,哈市发生校园停车场车辆挤死学生的事件,就是一起典型因校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酿成的惨剧,暴露了校园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

  省政府讨论通过的《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删改,加重了处罚力度,体现了依法治校的思想。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加大依法处罚力度后,学校环境被提高到管理日程上来,这对提升学校环境整体管理水平大有益处,使校园管理逐步走上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健康轨道。(本报记者员继英)

  《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档案管理更趋规范

  在《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新增加的条例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更严,违反条例规定的将受到严惩。

  《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到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监督。”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三)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本报记者王新春)

  《旧货业消费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破烂王少过一道坎儿

  别以为破烂王好当,以往想当破烂王还要经过公安部门特业审批。据悉,在《黑龙江省旧货业消费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将把这个已经不适应发展的规定取消,破烂王收废品只要程序合法,再也不用征求公安部门同意了。

  根据旧的《黑龙江省旧货业消费治安管理条例》,申办旧货业,应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而修订中的《条例》则取消了特业审批这一条,并规定旧货业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再也不用在15日之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旧货业年审制度也随之取消。

  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位民警表示,特种行业审批对旧货业的“松口”非常必要,这既简化了程序,也突出了管理重点。(本报记者张同)

  《航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航道千米内禁采砂石

  日前,《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城建环保委有关人士认为,为了加强对航运枢纽实施有效保护,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在航运枢纽、船闸、引航道过渡段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的上下游各五百米范围内”修改为“一千米范围内”。

  我省有5000多公里的航道,面广、线长、远离城市,维护管理难度大。据了解,没有制约措施,致使航道养护费征收率不到50%%,规费的漏收使航道养护工作难度增大。此外,近年来,河道内滥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航道变迁、自然景观遭到破坏,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这些行为,将贻患无穷。

  《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了,“严重破坏航道及其设施后逃离现场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划定区域和指定方式采砂作业,影响航道畅通、恶化通航条件的”,“严重拖欠、拒缴航道养护费的”等行为,航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滞留船舶、采挖设施的措施。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航务管理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拍卖滞留船舶、采挖设施。(本报首席记者于鸿斌)

  《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

  临时建筑不需事前审批

  “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成为过去时,在《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对此有了新说法:搭建前消防审批被取消,改为采用事后消防监督的管理方式。

  省消防总队防火部一位警官说,这意味着一种程序的简化。从城市建设角度看,几乎每一处建筑工地都存在工棚、脚手架、仓库等设施,这些都是临时性建筑物,在建设项目完工之后就会被拆除。以往,在搭建这些临时设施时,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大量临时建筑物的审批既牵扯建设者的精力,也增加了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取消审批后,既便民又提高工作效率。

  《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挤占消防通道。这种明确的界定意味着责任的延伸,如果建设单位不遵守规定,一样会在事后监督中被取缔。

  一些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时,会搭建一些大面积的棚、台,这些临时建构物和建筑物只要符合搭建条件,并没有履行审批的必要。(本报记者张同)

  《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燃气企业实行定期检验

  设立燃气企业,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据了解,《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于1998年12月发布,1999年3月实施。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城市供气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此次修订《条例(草案)》规定,设立燃气企业,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报记者张妍霞)

  《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技术转让不需税务审批

  提交审议的《黑龙江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了“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据此,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审批”内容删去。(本报记者郑毅)

  《产品质量条例修正案(草案)》

  试行开业不再审查

  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第十二条中的“试行开业审查”一项删去。

  据了解,取消“试行开业审查”主要是因为实行开业审查属于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而无需许可的事项。同时,一个经济组织的设立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多个关口审核把关,开业前再增加审查程序作用不大。(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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