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订立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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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1:37 南京报业网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司法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开发区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