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防止乡镇政府欠新债有关部门制定八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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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2:41 西部商报 | ||||||||
本报讯(记者陈永君)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民推进农村综合改 革的意见》(讨论稿)已形成,并将提交今日召开的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该《意见》对乡镇政府提出化解历史债务防 止新债务的“八不准”。 5年内乡镇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今年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的农村 综合改革试点。意见(讨论稿)规定,要从紧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确保5年内乡镇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今年我 省将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及“乡财县管乡用”财 政管理方式的改革试点。 欠新债谁签字谁偿还 为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意见(讨论稿)对乡镇政府提出了“八不准”:今后乡镇政府不得再发生新的债务,不准 截留、挪用对村级的补助资金,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准超越财 力兴建各类工程,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准跨区域税买税卖、虚 增财政收入。意见(讨论稿)要求,凡违反“八不准”,形成新债务的,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由签字人和政府主要领导 负责偿还。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和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在新的债务化解之前,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准异地任 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