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民工共建上海和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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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8:23 新民周刊 | ||||||||
特约撰稿/王立民 民工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进入上海,现在已有370万左右,接近上海人口数的四分之一。在这些民工中已 有相当部分人在上海留住了不少时间。他们同样是构建上海和谐社会的主体。
来沪民工为上海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也是构建上海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所从事的是上海 最脏、最重、最苦、最粗的工作。有统计告诉我们,90%以上的来沪民工集中在低技能和低端服务的工作。缺了他们,上海 的经济建设将大受影响,和谐社会也就不可想象了。 来沪民工是缓解上海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因素,为构建和谐的人口环境发挥积极作用。未来20年内,50年代末、60 年代初人口生育高峰出生的一代人将会陆续达到退休年龄,加入老年行列,上海会成为老龄化社会。民工到上海来的目的是为 了从事劳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劳动适龄人员,约占85%以上。其中,30岁左右的人数最多,占所有来沪民工总数 的63%。他们到上海来谋生,而且多数人处于流动状态,劳动适龄人口始终可占较高比例,正好可以增加上海的劳动适龄人 员,增多青、中年人员的比例,缓解上海市城市人口老龄化的状况,在人口的年龄结构上为上海构建一个和谐环境。 上海重视来沪民工问题,突出表现在社会保险制度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两个方面。来沪民工在上海从事生产劳动会 有风险,只有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才能减少风险。上海采用的办法是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包括三项待遇,即工伤保险 待遇、医疗待遇和老年补贴待遇。来沪民工在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本市职工的工伤待遇标 准,给予他们一次性工伤待遇;至2004年8月31日,已实际向5018人支付了平均15700多元的补偿费用。来沪 民工在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伤住院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超标准的医疗费用的80%,已实际向3456人支付了平均为4300 多元的补偿费用。来沪民工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保单,当男满60岁、女满50岁时,可以凭保单在自己家乡的商业保险 公司分支机构一次性兑现一笔老年补贴,已有52万多人领取了这笔费用。这三项待遇基本解决了来沪民工中一部分人的社会 保障需求,他们就可减少后顾之忧,在较为和谐的状态中生活、工作了。 维护来沪民工合法权益中最突出的是报酬问题。为此,上海做了许多工作,成效显现。问卷调查表明,他们中74.8 %的人认为,自己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报酬“相称”和“基本相称”。比如,去年出台一个规定,在5月头三天法定假日里加 班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与当地务工者一样,享受本人日工资3倍的加班工资。但是,也有一些业主、单位拖欠来沪民工的工资 ,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使他们能得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去年春节前,上 海为近万名建筑民工清偿近4年欠款近7000万,同时清欠工资的12家企业还被曝光,受到谴责。今年,上海的法院继续 着力追讨欠款。1月底,上海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为3家公司的近2000名来沪民工追到了欠款2000万。 现在,有些人对来沪民工有偏见,认为他们是上海城市的不稳定因素,是拖上海城市发展后腿的主要群体等等。这种 偏见,来沪民工也感觉到了。据统计,他们中有近70%的人认为自己在上海受歧视。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从“三个代表 ”思想的高度和科学发展观去正确认识上海构建和谐社会和来沪民工问题之外,具体来说,要辩证地去看待来沪民工的问题。 比如,在有些年龄段中,上海市民的犯罪率与来沪民工犯罪差不多。据统计,20岁左右人群的犯罪率就是如此。因此,上海 市民同样有预防犯罪的任务。还有,在犯罪总人数中,来沪民工约占70%;可是受害人中,来沪民工也约占70%。总之, 要在思想上正确、客观地看待来沪民工,这样才不会对他们带有偏见。 当前,来沪民工还是存在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将更有利于构建上海和谐社会。他们的总体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技术培 训时间较少就是其中之一。问卷调查显示,他们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了76.3%,非技术工人占50.3%,无等级技 术工人占14.9%,初级工占13.6%。这样的文化素质,一方面使他们择业的范围大大缩小,一些对文化程度和技术要 求稍高的岗位,他们都无法胜任,也摆脱不了只能从事低技能和低工资工作的状况;另一方面,与上海要成为国际性大都市的 目标不协调,会影响整个上海的文化程度和技术人员水平。来沪民工也意识到这一问题,他们也希望能通过培训,提高自己的 文化与技能,跟上上海城市发展的需要。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找到一条适合来沪民工的培训途径。上海是个学习型城市,来沪民工的职业培训应属于继续学 习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可以在学习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为构建上海和谐社会作出更多的努力。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