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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晴隆原副县长因贪污受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0:30 贵州都市报

  本报讯 原晴隆县乡镇企业(煤炭工业)局局长、晴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胡顺洋,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98,070元,受贿30,000元。6月22日,记者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上诉人胡顺洋于6月21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领刑9年。

  据了解,2001年3月,时任晴隆县乡镇企业局局长的胡顺洋与该局驾驶员张胜宇等人到广西考察。同月31日晚,胡无证驾驶车辆在广西与陶敏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肇事
。之后,胡叫该局出纳分四次汇款53,0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事后胡从黔西南州乡镇企业局领贴息资金40,000元,在广西处理交通肇事的部分款项。

  2001年11月1日,胡顺洋在山鹰煤矿矿主徐保安收取返还维简费时,从徐领取维简费83690元中安排出纳减自己的欠款23070元。

  2003年3月,胡顺洋从中兴煤矿矿长邓吉权领取的维简费中安排出纳拿35000元归自己所有。

  2003年1月,胡顺洋在担任晴隆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期间,新桥煤矿业主钟瑞明为了缓解与胡的关系,在晴隆县武装部招待所送10000元现金给胡。

  2003年7月,胡顺洋利用副县长分管煤炭局工作的职权,为蔡启溶申办荣桂煤矿减免100,000元信用金,事后胡顺洋收受蔡启溶感谢费10000元。同年3月27日,胡顺洋还在家中收受中兴煤矿承包人邓吉权10000元的好处费。

  一审法院认为:胡顺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98,070元,受贿30,00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故以贪污罪判处胡顺洋有期徒刑7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总合刑期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胡顺洋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顺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98,07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尤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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