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伤人者被判刑四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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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1:0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持枪伤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刘某于2004年5月4日携带自制的两把火枪来到其情妇康某家中,并将康某的丈夫打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四年。 作者:彭玮蔚 肖建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