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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饮品” 观众告影院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2:10 东方早报

  虽然败诉了,但李冰和他的代理律师鱼剑锋并不沮丧。鱼剑锋说:“判决书载明,也有法官支持我们的意见。而且,我们的公益诉讼已经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我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了。”

  首次公开法官意见分歧

  昨日,备受瞩目的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终审判决认为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饮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原告李冰要求退票、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但是,在终审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之间存在两种意见,最终的判决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据了解,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之间的意见分歧,这在中国尚是首次。

  影院辩称规定已公示

  2003年12月21日下午,李冰和朋友来到华星国际影城,花了112元购买了两张《手机》电影票,就在李冰和朋友准备进入放映厅时,被影院的工作人员拦住,因为他们带着在附近的超市内购买的可乐,而影院禁止自带饮品进入放映厅。

  回家后,李冰一纸诉状将华星国际影城告到海淀法院。李冰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同时,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使人无法接受。故起诉要求华星国际影城赔偿其购票款和交通费共计145元,并向其赔礼道歉并且撤销影城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面对原告指控,华星国际影城认为,李冰属自愿购买电影票,他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已经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的合同预设条款,法律上也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华星国际影城的行为是合法的。2004年9月27日,海淀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李冰的起诉,理由是:企业有权制定经营规则。法院审理认为,任何一个商业服务者都有着也必定享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行业惯例而制定经营规则与管理秩序的权利,只要该规则与秩序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影院的行为没有侵犯李冰的权利。

  终审判观众败诉

  不服判决的李冰很快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第四法庭,民二庭庭长马来客宣读了一份特别的判决书。这份判决里面除了裁决驳回原告李冰要求退票、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外,还载明了3名法官的两种分歧意见。

  其中一名法官支持李冰诉讼请求,他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禁止外带饮料入场的目的在于牟取高利,属于强迫交易或者搭售行为,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

  而另外两名法官则认为,华星国际影城在多个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禁止携带外购饮品入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消费者买电影票应视为接受该条件。经营者追求利润的行为只要不存在违法及违反基本道德准则的情况,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扩大竞争而不是司法干预。

  作者:早报北京专稿 殷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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