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关系工资条工作证均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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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3:22 山西晚报 | ||||||||
本报讯今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据《工人日报》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郭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