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辽宁已享受住房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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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4:26 东北新闻网 | ||||||||
东北新闻网 据报道,建设部日前公布5项措施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其中涉及到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获悉,这些税收优惠辽宁已经执行几年时间了,只是从6月1日以后享受契税优惠的个人普通住房标准有些变化。
对于契税,省地税局的相关部门对此给予了相应的解释,辽宁省是从1999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的,只是从今年6月1日开始,辽宁省对个人普通住房的标准变了,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该局财产与行为税处的相关人士谈及到土地增值税时表示,“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也是现行政策,辽宁省是从1999年8月1日开始执行的。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的相关人士表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我省是从1999年开始执行的,即“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购房的,视新房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则从1994年就开始执行了。(辽沈晚报 刘浏) [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