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马路拉链”:建成5年或大修3年内不得开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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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5:36 山西晚报 | ||||||||
本报6月22日讯(记者李莉)今天刚刚修好的马路,明天就因铺设管线而被“开膛破肚”,如此反复,使完好平整的城市路面变成了块块“补丁”。今天,太原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就随意挖掘城市道路问题予以规范,遏制“马路拉链”、“马路补丁”现象。 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目前,全市城市道路总面积2085万平方米,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总面积835.35万平方米。据太原市市政管理局局长王建勋介绍,在城市市政设施建设中,行业部门缺乏统一协调性、计划性,今天刚把路修好,明天又要掘路铺管线,使城市市政设施经常出现千疮百孔的面貌,既浪费人力物力,又给城市市政设施带来阴影。为此,《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城市道路建设与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挖掘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实行计划公示制,并对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新建道路5年不得挖掘 《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交纳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如挖掘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可处一万元至两万元罚款。(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