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促进各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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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8:08 哈尔滨日报 | ||||||||
按照中央和省、市三级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促进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好形象,有效预防党员干部借子女升学之机敛财的不正之风,向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借子女升学摆酒宴、收受礼金,借机敛财。
二、各级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本部门有升学子女的党员干部的登记工作,指定专人对其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做好预防工作,并由本人作出不利用子女升学之机操办敛财的书面或口头保证。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专项举报和明察暗访活动,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借子女升学之机操办敛财的问题。 四、对违反规定、借子女升学之机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一经发现,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同时,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市纪委、市监察局专项举报电话:82159568 82159543 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哈尔滨市监察局 2005年6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