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县水利局原局长王猛因受贿被判12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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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9:39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昨天,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海安县水利局原局长王猛因犯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据介绍,2000年,王猛担任吉庆镇党委书记期间,接受海安县某蓄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一副镇长出面协调蓄电池公司与吉庆镇某村之间的土地租金及环境污染方面的矛盾。当年春节前,王猛在家中收受王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猛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可酌情从重处罚。王猛收受王元圣、崔小平贿赂后曾有退款的行为,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作者:海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