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禁止自带饮品违反“自然正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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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0:04 北京青年报 | ||||||||
引人关注的消费者状告华星影城禁止自带饮品案昨天在北京终审结案,消费者被判败诉。也许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公正,法庭在宣判中破例首次公开了合议过程中的意见分歧,由于三位法官中有两人支持影城,消费者的诉讼要求最终未获得法律支持。 披露法官的意见分歧在我国的司法判决中几乎没有先例,过去,我们只在西方司法的教科书中看到类似的情节。把这一分歧公诸于众,能让我们看到法庭的审理过程,以及法官
而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看,法院对消费者状告影城的请求不予支持,很难令人信服。比如说,法庭认为,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饮品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这一认定就大大违背客观事实。事实是什么呢?消费者选择某家电影院,是冲着电影这一文化产品去的,并不是要在影院喝饮料,因而影院天然地就不具备限制消费者选择饮品的权利。此外,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饮品,就使得消费者不得不购买影院所出售的高价饮品,在这个“禁止”的过程中,消费者为同一种饮料付出了更高的成本,如果这还不算是侵犯消费者权益,那么,我们就不懂得什么才叫侵犯消费者权益了。 华星影城在观众须知中虽已提示消费者不得携带外购饮品入场,但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是法律原本要明确予以限制的。众所周知,一个观众选择哪家影院观看电影,并不取决于该家影院的饮料价格是否适当,而是要考虑电影的放映质量、路程的远近等因素,如果消费者就近选择了华星影城,在影院禁止携带饮品的情况下,消费者就“不得不”接受影院的饮品价格,这种“不得不”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垄断,这种垄断不是行业垄断,而是空间和地域的垄断,因而是一种更隐蔽的、表面上应该受到支持的垄断。如果这种垄断性的“禁止”行为受到支持,那么,推而广之,书店、商场乃至地铁也同样可以合法地禁止消费者自带饮品,这难道不是非常荒唐的事情吗? 运用法律条文裁决现实争端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官们选择一种判决结果,也许有他的专业依据,但是,如果判决违背了人们的常识,违背了一个社会的公理,甚至有可能导致一种非常悖谬的现实情境,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说,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一个社会的“自然正义”,因而无法令人信服。同时应该指出的是,我们社会的法治环境是在逐步完善的,法律本身需要完善,法院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需要完善,公众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也需要完善,在这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法庭对是非的判断不仅要遵从现有条文,更应该坚守捍卫正义与公正这样的大方向。如果大方向偏了,仅有专业和职业的精神是不能让人满意的。 class=B14 colspan=3> 作者:蔡方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