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管理监督 江西国资委规范国企效能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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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0:18 新华网 | ||||||||
江西省国资委各出资监管企业都要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规定,盲目决策、失职渎职,不落实监察建议,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国资委将进行责任追究。这是6月22日从江西省国资委获悉的消息。 效能监察是对企业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各出资监管单位的效能监察,加强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省国资委日前制定并下发了有关文件,对
江西省国资委要求各出资监管企业要把效能监察列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出资监管单位都要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决策、失职渎职,对分管工作长期失察,上当受骗,浪费国家资产,不落实监察建议,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向有关机构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对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在履行效能监察职能中存在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或渎职行为,该查的不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该处理的不处理,打折扣、搞变通的,省国资委将进行严肃的问责和查处;对违反纪律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胡 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