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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前购房8月前申报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0:1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银来/通讯员许鲁荣

  本报讯本报于6月17日报道的《房产税收新政执行遇难题》现已得到解决。昨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下发了《关于闽地税发(2005)99号文契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福州市房地产契税申报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对2005年6月1日以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同时持有全额或部分预付款发票的,购房人在2005年8月1日以前(不含8月1日)凭预付款发票(附银行进账单)、预售合同向福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该中心予以受理,其电脑室配合有关业务处室建立详细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通知》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并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分两种情况执行:1.有预付款发票按合同金额计征契税的,结算后差额部分误差在应交契税额+3%~-3%之间的,一律不退不补;超过这一误差范围的,由开发商统一办退税或补税手续,退补办法按第一次纳税申报时确定的契税税率据实结算;2.按预付款发票计征契税的,属8月1日前交税的按原政策执行,8月1日后按新政策执行。

  据悉,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收件发证窗口已统一刻制“预付款已办契税申报”章,收件人员受理预付款纳税申报时,同时收取预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无误后在原件上盖“预付款已办契税申报”章后退还申报人,并在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核对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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