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全面启动 死刑核准权酝酿收回最高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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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4:03 新华网 | ||||||||
司法鉴定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死刑核准权酝酿收回最高法……人们发现,今年以来,我国在司法领域改革举措频繁,司法改革逐步驶入“深水区”。近日,半月谈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备受社会关注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经中央批准,目前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中央领导多次指出,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真抓实干,务求在年内取得几项扎实成果,使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
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据了解,本次司法改革主要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涉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20多个中央部门和国家机关。改革方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几易其稿。2004年底,中共中央批准了有关改革方案,今年3月,中办发文对改革任务进行了具体分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央的改革思路早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就已经明晰。也就是,以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认为,当前的司法体制与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总体上是比较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司法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地加以改革和完善。 “加强党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是司法改革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应松年说,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其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现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必须符合我国实际。应松年说,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重视借鉴国外某些有益成果是必要的,但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 第四要循序渐进。应松年说,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不少问题,群众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现象反映强烈。但是,我们在改革中一定要认识到,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欲速则不达,要积极稳妥地推进。 最后,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改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后,先修改法律,再进行改革。 改革已经取得初步进展 据了解,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主要集中在10个方面。相关改革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领导的公开讲话及工作部署中已经有所透露。 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首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份公布的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涵盖了司法改革的部分内容,如: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完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启动再审制度改革;规范巡回审理和立案等工作;推行程序简易化改革;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等。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还指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依然是防止和遏制超期羁押。 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除了规范法院、律师收费外,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让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体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4月6日颁布新规,扩大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范围,“五保户”、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见义勇为者等14种情形被纳入其中。据统计,仅2004年,全国法院就实行司法救助案件26多万件,救助金额近11亿元。 检察监督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加强监督,不仅要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而且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的内外部监督。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对检察改革作出部署:重点研究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完善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健全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监督机制;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完善检务公开等。 关于劳教制度改革,4月7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讲时表示,中国将制定有关法律,把劳教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推行更加开放式的管理和多样化的教育,并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制度试点。 同时,张福森还透露了监狱体制改革的有关内容。他说,为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监狱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2003年1月,我国在黑龙江、重庆、上海等6省市开展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2004年8月,试点省市区进一步扩大到14个。张福森表示,先行试点的6省市已经初步建立起监狱执法经费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共同保障的新体制,全国范围内的监狱体制改革预计2008年左右结束。 对改革和完善律师管理制度,张福森表示,中国正在尝试建立规范律师队伍长效机制,包括学习教育机制、行业准入机制、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行业监督惩戒机制、行业保障机制和行业评价机制等。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开始了公职律师的尝试,不少企业开始拥有自己的企业律师,今后将“进一步扩大公职律师和企业律师的试点工作”。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也取得重大突破。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获得通过。根据这一决定,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国家安全以及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只为侦查工作提供服务,而不对社会开放;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经费难以保障,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因而也成为司法改革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今年两会的财政预决算报告指出,“中央财政还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和推动地方各级财政建立与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对贫困地区实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2005年,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公检法司安排专项补助经费48.1亿元,比上年增加16.8亿元。 改革操作体现稳健务实风格 综观这次司法改革的出台,半月谈记者注意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改革始终贯穿了“司法为民”的思想。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树涛说,胡锦涛总书记精辟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司法为民”正是我们党执政为民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此次司法改革着重解决的一些问题,如诉讼费高、执行难、超期羁押等,都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说,无论是维护司法权威,还是确保司法公正,根本目的都是“为民”,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改革自上而下进行,确保合法、有序推进。记者注意到,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始终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非常注重依法改革,突出强调完善体制,并明确要求,要自上而下地推动改革。中央领导多次指出,各项改革措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修改和制定法律法规后再组织实施。 三是体现循序渐进,以积极稳妥方式进行。宋树涛说,此次改革并非只是“司法体制”的改革,还包括“工作机制”的改革。它强调的是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体现中国特色,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来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宋树涛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积极稳妥的方式进行,实行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四是方案具体,注重落实。改革方案把庞杂的司法体制改革分解为10大方面35项改革,十分具体。每项改革任务又细分到各个部门,由主要牵头单位负总责,其他相关单位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如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牵头单位是司法部,协办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宋树涛说,可见此次改革十分重视改革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求真务实的执政新风。(记者:薛凯 编辑:孙爱东摄影:刘卫兵)(责任编辑:孙佳悦)(来源:半月谈/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