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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逃跑毙嫌犯警察赔了三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4:07 扬子晚报

  22日记者了解到,甘肃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结了一起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人死亡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请求人299700元。2002年6月5日,张家川县公安局抓获了涉嫌销售赃车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据孙某交代,自己将赃物销售给了几位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张家川县公安局经请示天水市公安局后,在平凉设伏抓捕购买赃车的嫌疑人。8日凌晨1时许,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受命与其他公安干警在平凉市拘捕销赃车案件中的嫌疑人时,为防止嫌疑人驾车逃跑,张
某在开枪射击车辆轮胎时,一枪射进车内,致使驾驶该车的陈某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9月25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使用枪支不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7月,陈某亲属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21.74万元,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9.34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万元。甘肃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近日作出决定: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请求人赔偿金总额299700元。天水市公安局承担199800元;张家川县公安局承担99900元。(据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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