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袭警脱逃事件发生以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4:25 新华网 | ||||||||
上海发生在押人员集体脱逃事件 骇人听闻的上海被拘押犯人集体脱逃案正在一步步接近尾声。截至6月20日,已经有17人归案,警方正在全力追捕最后5名脱逃人员。 这一事件的发生令人震惊,而应急补救的及时有效也令人印象深刻。随着脱逃人员的
应急预案: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6月16日晚上9时10分许,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所部分在押人员故意制造斗殴假象,在两名民警前往处置时突然袭击并打伤民警,夺取拘留室钥匙,集体脱逃。共有22名被警方治安拘留的不法人员脱逃。接报后,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全市范围设卡查堵,展开抓捕行动。到17日晚,有5名脱逃人员被抓捕归案;到18日晚,有13人到案,其中包括2人投案自首;到20日晚,已有17人到案。事发的拘留所外观。 在这次大追捕行动中,警方应急预案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集体脱逃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委副书记刘云耕实地察看现场,并就处置工作作出明确指示。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吴志明闻讯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缉捕工作。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数千警力和治安力量迅速到位,展开缉捕行动,数十分钟内,全市车站、码头、出入市境道口、内(外)环线上下匝道等分别增设并加强了警戒和查堵力度。脱逃者的详细资料和照片也通过广播、协查等方式,广泛发往社区、饭店、旅馆、出租车公司。与此同时,警方深入社区调查走访,耐心细致地做脱逃人员家属的工作,希望他们规劝脱逃人员向警方投案自首。 案发后一小时,脱逃人员黄某便在闵行区颛桥镇光辉村被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抓获。当晚,另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郑文亮、王国彬、朱浩杰和李井雷合乘一辆出租车惊慌出逃,后发现周围有警方设卡,便分两路逃窜。6月17日上午10时许,朱浩杰和李井雷在逃亡上海嘉定区的途中落入法网。6月18日中午12时40分,在江苏警方和南京铁路公安处的大力协助下,惊魂甫定的郑文亮和王国彬在南京铁路西站束手就擒。目前,郑文亮等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治安状况不错的上海,拘留、监禁人员脱逃的事件十分罕见。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邹荣表示,毋庸回避的是,再好的应急机制也是亡羊补牢,也比不上防患于未然。这起事件的发生,表明我们的监所部门在科学管理、预防突发事件方面还有需要加强、改进的地方。不过,事件既然发生,就应该立足于现实,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把事件的恶劣影响限制到了最小范围。 自首:心理攻势下的弃暗从明 没有从来不出事的政府和部门,关键是看出事后的应急处置和问责制度,邹荣说,从事态发展看,事发后有关部门没有一团慌乱,取得的效果也比较明显,可以说应急机制是行之有效的。在押人员脱逃示意图。 警方发动了强大的心理攻势,通过众多媒体发布消息,规劝依然在逃的不法人员法网无边,回头是岸,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警方还希望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对隐匿、包庇脱逃人员,知情不报者,警方表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18日,脱逃人员陈某和曾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宣传攻势果然奏效。公安机关表示,将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理。 6月18日上午10时30分,一名青年男子走进闵行公安分局莘光派出所,说:我是从治安拘留所脱逃的,现来投案自首。在派出所里,陈某如释重负道:这下我总算心定了,这两天担惊受怕,精神高度紧张,到处都是警察,好像随时都会被抓住。他奉劝在逃的其他人不要再执迷不悟,只有尽快投案自首才能争取宽大处理。 陈某今年18岁,前不久因偷窃自行车被处治安拘留15天。6月16日晚,陈某和三名同伙一起从拘留所往七宝方向逃跑,见前方民警查堵严密,他和同伙分了手(另三人均已被抓获)。慑于警方威力,陈某16日晚根本没敢睡觉。17日,他偷偷摸摸找到亲戚,知道民警已来做过亲戚工作。后在亲戚的教育和政策感召下,陈某下决心投案自首。 无独有偶,当天下午,另一脱逃人员曾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曾父说:逃是逃不掉的,孩子还年轻,投案自首是唯一出路。 法盲举动:从行政处罚到刑事惩罚 这些脱逃人员中,许多人是因为盗窃自行车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他们之所以被治安拘留,本身就是因为他们触犯的仅仅是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够不上《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标准。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拘留最多不超过15天。然而,当袭击警察并脱逃事件发生后,他们中的一些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将要面对公安机关的逮捕、检察机关的起诉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事实上,郑文亮等四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而不是治安拘留--就很能说明问题。民警在上海火车南站对旅客进行检查。 上海两位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学院的刘宪权教授和上海社科院的肖中华研究员均认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很可能面临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两位专家的依据是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事实上就是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又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受行政处罚到可能受刑事惩罚,他们的所作所为堪称典型的法盲。刘宪权说。 肖中华说,具体到本案中,这两种罪名构成竞合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般的故意伤害,则应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如果对民警的伤害特别严重,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刘宪权则认为,部分脱逃分子可能面临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判决。这次脱逃事件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由主要犯罪嫌疑人起意预谋,肖中华说,他们即使没有直接参与殴打警察,也应被视为主犯,要追究主要刑事责任。 不过,两位法学家同时强调,脱逃人员单纯的脱逃行为并非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在本案中,所有脱逃人员都是受行政处罚人员,不是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中的任何一类,未涉及司法问题,也就是说,他们不符合犯罪主体的规定。因此,22名脱逃人员中如有没有动手、单纯脱逃的人员,并不适用刑法。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惩戒,但至多是行政处罚,如、罚款、延长治安拘留期限或劳动教养等。 这些年,常有人士呼吁我国立法机关应增设袭警罪,肖中华则认为,袭击警察的行为已经包含在现有法律规定的一些罪名中,没有必要因为某些个别事件的发生,就要单设袭警罪。即使要设立这个罪名,也需要对犯罪要件进行十分严格的规定,否则,很有可能成为公安部门滥用公权力的工具。至于西方国家流行的袭警罪,肖中华认为不能照搬,因为他们犯罪的概念与我国有所不同。在我国,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在其他一些国家,许多违法行为,甚至吐痰,都被视为犯罪。事实上,他们对许多轻微犯罪的处罚,与我国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处罚十分相似。 古惑仔崇拜:缺位的青少年媒介素质教育 制造斗殴假象、吸引警察、打伤警察、夺取钥匙……黑帮电影中的桥段仿佛被引入了现实生活。再看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大多是二十岁左右的毛头小青年--这是看着香港古惑仔电影长大的一代。他们之所以模仿黑帮电影并引以为酷,关键在于我们的家庭、学校和社会都缺乏媒介素质教育。上海社科院家庭教育中心副主任孙抱弘说。警方对闵行渡口进行监控。 什么是媒介素质教育?孙抱弘说,近四五十年来,大众传媒,尤其是影视作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深入人类生活,并影响着人类的言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尤其需要指导青少年对媒介的内容进行鉴别和判断,而不是放任他们一味模仿。否则的话,青少年必然被泥沙俱下的文化产品所潜移默化,自觉不自觉地被媒介牵着鼻子走。遗憾的是,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开放、多元,我们应该为青少年做的事越来越多,学校做的事却越来越窄,蜕变成只追求考试分数。孙抱弘说,而且,家庭、学校和社会基本上都缺位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二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建反复说:我怎么都想不通,这些轻微违法者会选择这种暴力手段、成本这么高的方式脱逃--他们不是关个十几天就能出去吗,现在却要面对刑事审判!他认为,当代一些青年的暴力倾向很严重,这和媒介不良文化的影响有很大关系。他忧心忡忡地提到,现在一些正面题材的文化产品,为了吸引观众、制造刺激,也不惜加入许多不宜公开的犯罪内容,而且十分具体,诸如谋划、袭警、脱逃等。 学者们还认为,全社会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很成问题。孙抱弘告诉记者,现在从小学到大学里的法治教育,基本上是学一遍书本、考一次试。学生考完以后人为万事大吉,死记硬背的东西转头就忘。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学校是让学生扮演法官审判案件,在模拟审判中学习法律,生动的形式也带来了良好的效果。再说预防犯罪教育,这种前期教育的投入很少,但是如果不重视,等到青少年违法犯罪再抓、再管教,怎么样都晚了。光靠警察抓是抓不过来的。孙抱弘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