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寿险前已患重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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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5:10 每日新报 | ||||||||
当事双方各说各理法官调解终于达成协议张北马莹李洪兰 新报讯 【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通讯员李洪兰】投保了2年人寿保险后,投保人因病故去,当投保人的继承人拿着保单找保险公司索要10万元理赔金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投保前已患重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投保人的继承人于是诉至法院,昨天上午,经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3万元赔偿金。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投保人是他的妻子,2003年5月,他的妻子结识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后,在业务员的劝说下,投保了该保险公司的寿险,并依保险合同如期交付了 2年保险费,2005年3月,他的妻子因病故去。原告作为投保人的继承人前往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绝,原告认为投保人已通过被告的保险业务员履行了交付保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被告应该予以理赔,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投保人投保前已患重症疾病,足以影响承保,而其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保险业务员。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做出不予理赔的决定。 双方展开激烈辩论,经过相关的庭审程序,合议庭法官在征询双方意见的情况下,主持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3万元赔偿金,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诚信服务对保险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投保寿险时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避免日后引起理赔纠纷;而保险公司在核实无误后也应积极履行保险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