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溺水隐瞒不报 两童家长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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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2: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阜阳专电4名小孩结伴下河洗澡,其中一对同胞兄弟溺水死亡。另两名儿童为隐瞒事实真相,未及时呼救,从而引发损害赔偿官司。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令隐情不报的两名儿童的监护人赔偿亡童家庭3.8万余元。 2004年7月6日下午,阜南县城郊乡4名十二三岁的儿童陈石、陈广兄弟俩和孙亮、方波(均为化名)一起下河洗澡。4人下河后,陈广下至离岸1米处时,因河床坡陡淤泥深,渐向
陈石、陈广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孙亮、方涛赔偿其儿子的丧葬费、赔偿金计9.5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在事件施救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被告孙亮、方波各赔偿原告损害总额的20%,计19132.2元。对此,孙亮、方波不服,上诉至阜阳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陈石、陈广遇到危险时,孙亮、方波负有与其能力相应的施救义务。包括直接施救,求助呼救和告知其父母真相,但二人却对该险情隐瞒不报,使陈石、陈广失去了最后可能获救的机会。对此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溺水死亡的陈石、陈广,对其不会游泳而下河洗澡的风险应当预知和防备,其相应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意见的终审判决。 (刘稳梧 李飞 本报记者 万毅)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