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纷纷就供热不达标赔偿问题献计献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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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2:44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葛彪 任学光 去年冬天,由于供热不达标而产生的赔偿问题争论了很长时间,却一直没有结论。当时不少市民认为,正是因为省会缺少硬性供热管理法规,才使得赔偿问题不了了之。然而随着《石家庄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不少市民看完后,仍对赔偿问题一头雾水。市民希望,对人们普遍关注的赔偿问题,《办法》中应有更多细节。
市民建议1:赔偿标准应突出细节 《办法》规定,因为供热企业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96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不少市民感觉此条款并没有给出赔偿的具体标准,而温差、供热面积及赔偿额间的关系也没有明确列出。很多市民认为,这三者的关系应在供热合同中明确列出。同时也有市民置疑:如果室温连续不到24小时不达标,供热企业就不赔偿吗? 孙女士认为,对供热不达标而产生的赔偿问题是供热中最大的问题之一,而详尽、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则对解决赔偿纠纷非常必要,希望《办法》有更多细节规定。 市民建议2:赔偿认定市民有权知晓 市民孙先生提出,以前省会没有赔偿先例,而对于成千上万最基层的用热户而言,直接与热源单位和用热企业沟通维权很不现实。而对于错综复杂的供热问题,热源单位和用热企业责任分清十分必要,这应由供热部门监管,划清责权,并确保受损失市民的知情权。 很多市民建议,对供热责任事故,《办法》应明确由集中供热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使市民可按相关赔偿规定维护权益。同时应加强对供热赔偿问题的监督,设立处理此类问题的专门组织。 市民建议3:赔偿时间表应明确 在去年冬天出现大面积集中供热不“达标”的情况后,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公开表示要进行赔偿,但至今受冻市民仍未得到说法。在本报接到的热线中,很多市民质疑:赔偿承诺何时兑现? 《办法》中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96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应按照热面积和温差退还用户热费。很多市民针对这条规定提出建议,该规定太“粗放”,希望能如很多政府部门承诺的若干工作日解决问题那样,规定出详细赔偿时间,使用户权益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维护。 市民建议4:建立赔偿监督机制 许多市民针对去年供暖期的赔偿问题至今尚未解决而提出疑问———由谁来监督、督促企业赔偿?虽然《办法》对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如果工业企业违反赔偿规定将给予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但仅靠供热管理机构来监督处罚显然还不够,市民建议聘请人大代表、市民代表等作为供热赔偿义务监督员,将赔偿问题一“盯”到底。 热线实录 某网友反映:《办法》中,因用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不予以赔偿。那么责任分清应由谁来鉴定?建议《办法》中明确责任,并确定鉴定机构。 某网友反映:希望省会集中供热能够确保质量,如果质量保证了,何来赔偿问题? 市民刘先生提出:《办法》在第三十四条谈及赔偿时,对细则只用了“另行制定”带过,为什么《办法》中不能制定出赔偿标准?要减少供暖纠纷,有关部门还应该在细节上多多征询市民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