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驳回中国劳工刘连仁诉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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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2:59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日本东京高等法院23日下午就中国劳工刘连仁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刘连仁被强掳到日本当劳工的历史事实,但驳回原告所有诉求。原告和日本律师团对判决结果不服,表示将立即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当天下午,东京高等法院101法庭座无虚席,许多关心这起诉讼案的日本友人前来旁听,期待审判长能够作出公正判决。14时30分许,面无表情的审判长西田美昭宣读判决书,撤
志愿为中国劳工打官司的日本律师说,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刘连仁被强掳到日本当劳工以及在昭和矿业所被强制劳动等全部事实,也认定了日本政府烧毁外务省报告书和在国会作伪证等掩盖事实的行为,但却以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6条(相互保证)以及除斥期间(时效已过)为由,否定了原告的请求权。他指出,这一判决结果是不公正的,法院既然认定了事实,就应该作出公正的判决。 刘连仁1944年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的矿业所当劳工,从事挖煤和运煤的重体力活,经常遭到监工暴打。此后,他与4名同胞一起逃到了寒冷的北海道深山里,过了13年的洞穴生活。1958年被当地居民发现,然后返回了中国。他1996年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给予精神赔偿。在他去世一年后的2001年,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了日本政府向原告给予精神赔偿的判决。但日本政府对判决不服,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