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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楚放谈)企业应当承担“绿色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8:48 荆楚网-湖北日报

  谈青安

  上周末,一环保部门邀请一些企业座谈,探讨企业承当“绿色责任”问题。所谓“绿色责任”,就是保护环境的责任。会上有官员强调,企业必须超越只重利润的传统理念,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绿色责任。

  企业承担绿色责任,我举双手赞同,因为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但强调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已成为一句时髦话,出现在各种报告和宣传文稿之中。环保的、劳动用工的、慈善事业的、捐资助学的、打击假冒伪劣的……几乎所有涉及社会责任的方面,都无所不包。

  西方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全部责任的体现。此说不无道理却显然有些偏狭。实际上,企业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除了利润,不可能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笔者认为,如果无限放大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未必妥当。这不仅会对企业的茁壮成长不利,还可能会助长政府的惰性,对社会发展也无益。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在笔者看来,法律的要求与社会的期许,是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标尺。例如企业保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治理环境污染,依法纳税,依据劳动法为员工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福利等。这些内容,既是社会对企业的期许,也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应当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对这些如果不履责,那就必须问责。而企业承担社会上种种不合情理、法理的摊派等,就不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

  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纯属自愿尽义务的事,如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等,可从道义上提倡企业来做,企业当然也应当有这样的爱心并主动力所能及献爱心。但这是企业可以自我选择的事,不是非做不可的事,不宜硬性视为和定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总之,只有从企业对社会必尽的责任出发,从社会对企业的合理期许出发,从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对企业的要求出发,来科学地确立和限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才有利于企业真正把追求利润与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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