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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稳定权应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9: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职业稳定权是指劳动者就业后,其职业应获得稳定保障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不仅能就业,而且其职业应能得到维持,并提高其就业质量

  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劳动者不仅应获得就业保障权、自由选择职业权,在其获得职业后,还应能够获得一定的稳定感和安全感,职业稳定权应获得国家立法保护

  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的维护、给予劳动者职业安全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最近,劳动合同立法成为劳动法学界的热门话题,有许多学者提出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对劳动者权益维护有诸多不利影响,希望藉此劳动合同立法之际,遏制短期劳动合同的蔓延,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建立起使劳动合同向长期化、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向发展的机制。那么,劳动合同短期化损害的是劳动者什么权利?其理论根据是什么?笔者试图从劳动权理论上进行分析,提出职业稳定权的概念和内涵。

  一、对职业稳定权的界定

  所谓职业稳定权是指劳动者就业后,其职业应获得稳定保障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不仅能就业,而且其职业应能得到维持,并提高其就业质量。职业稳定权是劳动权的延伸,是发展权,在社会进步与文明,以人为本,重视社会和谐发展的今天,劳动者不仅能够就业,在其获得职业后,还应能获得维持其职业稳定的权利,使其有安全感,而劳动者安全感的增强,恰恰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之一,一个能给予劳动者安全稳定感的社会必定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这是符合我国政府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的。

  当然,职业稳定权是相对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的职业稳定,职业稳定受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其取向应是保持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者享受发展成果的适度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度的适度平衡,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公平、和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稳定权,并不是要走计划经济体制下职业超稳定、经济水平低下的老路,而是要以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增长为基础,以社会公平、和谐为目标,取得国家、各利益集团、劳动者群体的利益平衡,最终实现社会稳定。

  二、确立职业稳定权的必要性

  1.职业稳定权是我国劳动权理论的必然发展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经济改革的进程,劳动法学界在此时提出了劳动权的概念,认为公民的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认为公民的劳动权主要是就业保障权,是受益权。

  20世纪90年代初,市场经济体制大潮涌动,冲击传统的劳动权理论,我国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权一词进行重新诠释。“公民的劳动权一词应理解为,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权应既是一种受益权,也是一种自由权,具有受益与自由两方面结合的性质。我国劳动权的内涵从第一层次的就业保障权,发展到第二层次的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的结合。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竞争原则,使我国在一段时间内经济得以强劲发展,国民生产总值比之计划经济时代有了跨越性的增长。恰在此时,和谐社会的呼声加大,为使劳动者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应适时提高劳动标准,适时丰富劳动权的内涵。职业稳定权的提出,使劳动权发展到更高层次,同时经济的繁荣发展、物质基础的增加为职业稳定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2.职业稳定权的实现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代表着国家、社会的进步和文明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制度的改革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极大地冲击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表现在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逐年上升,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为降低劳动成本,有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短期工、非全时工。面对改革的压力、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压力,劳动者怕失业,怕被精简下岗,怕被竞争淘汰,日益为其工作担忧。这种心态会成为社会动荡的诱因,必然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影响社会关系的谐调,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缺乏职业稳定性,影响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我国加入WTO后,面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如何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已成为当务之急。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不但体现在加强管理、加快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等方面,同时还体现在人才竞争上。世界经济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的长远发展、利润的增加,都取决于是否有优秀的人才,是否有高素质的员工,而不是只取决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因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十分重视职业培训,制定职业培训计划,通过在职培训、转岗培训等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养,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尤其是企业自己培训的有生产经验的专业人员对维持和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率和竞争力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目前对职业培训也较为重视,但由于职业稳定性差,用工周期短,对职工缺乏长远培训计划,有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职业稳定性差成为一些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软肋。只索取,而轻劳动者职业能力的培养,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影响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进而影响企业创新能力,影响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影响国家竞争力的维持和提高。

  4.职业稳定性差影响消费市场发展

  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搞活市场,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从1999年开始,国家扩大个人消费信贷规模,以政策鼓励住房贷款的同时,推出教育贷款、汽车贷款、旅游贷款、创业贷款等多种贷款项目。上述各项贷款无一不是以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为放贷条件的。这是银行为降低还款风险采取的必然举措,一般银行只对有稳定职业者放贷。可见,职业是否稳定,限制着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水平、消费欲望,制约着银行对其资信能力和就业安全的认知,影响着消费市场的扩张。

  总之,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在我国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应越来越重视劳动者自身发展,越来越重视人文文化,劳动者不仅应获得就业保障权、自由选择职业权,在其获得职业后,还应能够获得一定的稳定感和安全感,职业稳定权应获得国家立法保护。

  三、如何在劳动合同立法上确立职业稳定权

  1.应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规定用人单位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就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用人单位被解散、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可将劳动关系维持到劳动者退休年龄为止。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的维护、给予劳动者职业安全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劳动法》第20条严格限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定该条款目的是为保障10年以上连续工龄老职工的职业稳定权,但由于条件过于严格,权利义务设置有问题,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形同虚设。“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表述实际上是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的权利,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权利义务本应是对等关系,都为权利显然是不成立的。在劳动关系强弱分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态下,用人单位在是否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上有更多的主动权,劳动者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被虚化。建议立法修改,将“双方同意续延”的表述删掉,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将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使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权受法律保护。

  2.对非正规就业应严格管理,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非正规就业解决了下岗人员、流入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等人员的就业问题,对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发挥了作用。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工资低,社会保障不到位,职业稳定性差,冲击了劳动标准,成为企业寻求低劳动成本的渠道之一。放任非正规就业低劳动成本的发展,势必会在社会范围内危及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因此对非正规就业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国家的最低劳动条件和标准,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其职业稳定性,以保护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职业稳定权。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权应不断完善,职业稳定权应成为劳动权的重要内涵,《劳动法》应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在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在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寻求平衡。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繁荣发展,物质基础的不断丰富,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最终将在法律上和实践上得到认可和维护。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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