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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摘登:对工会资产现实问题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9: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企分开,明晰产权,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在企业的自主权实现了最大化以后,企业工会及其工会资产的地位变得较为微妙。侵犯工会权益、不尊重工会资产的独立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1.否认工会独立法人社团资产的独立性,把工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县级以上工会的资产相当一部分是由财政拨款而形成的,凡是由国家拨款形成以及由此积累派生的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企事业单位行政向工会划拨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和国家财政的收入,因而也应视为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工会资产主要是工会通过依法收取工会经费而形成的。地方政府向工会拨款,是地方政府财政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实质上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本身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只是国家通过初次分配直接拨缴给了工会。从所有权理论来讲,《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向工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经费,当其交付以后,这笔资产就发生了转移,成为法定的工会资产。

  2.在企事业单位中,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把工会资产作为单位集体资产,与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把工会资产与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和使用,首先产权关系就混淆了,没有依法尊重工会的独立性。工会的资金和财产是独立的社团法人资产,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其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的管理者,更多的代表的是资本方、管理方的意志和利益。工会按照《工会法》代表和维护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工会在物质上受单位管理方的制约,其正常的工作就难以开展,工会组织的应有作用也将难以发挥。

  3.部分企事业单位不能足额提取和划拨工会经费,甚至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等理由来抵制、拖延缴纳工会经费

  从目前来看,工会经费的收缴已成为工会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究其原因,一是部分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法律意识淡薄;二是企事业单位的资方或管理者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牺牲损害其它利益集团的利益;三是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在主观上对工会工作的认识不足。缴纳工会经费是企业法定的义务之一,这与乱收费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4.在企事业单位负债、关闭、破产时,把工会资产等同单位资产统一处理

  对于工会资产的处理,《破产法》及相关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和财产由本级工会在上一级工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对依法扣除有关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交上一级工会;属于基层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作其他处理。破产企业的工会经费和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移交上一级工会。工会应当及时取得破产企业欠拨工会经费的有关根据,并将依法列入破产清偿的经费按规定上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权人为了减少损失,得到一些部门的默许,甚至是支持把工会资产统一纳入负债清偿的范围,从而损害了工会的权益,也直接影响了工会对企业破产后的职工的帮扶工作。摘自《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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