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亮点”纷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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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9:1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将民主管理制度推广到所有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作出规定,明确职工代表竞选制,设定“法律责任”专章 本报讯(记者关明)将民主管理制度推广到所有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作出规定,明确职工代表竞选制,设定“法律责任”专章……这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呈现出的“亮点”。
据悉,这部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共分六章四十八条,不仅对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企业民主管理作出全面详尽的规定,而且有诸多创新和突破。其与山西省此前制定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一起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职工维权法规体系。 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一直是中国企业管理的特色,但至今没有完整的法律,而是散见于《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之中,结果导致理解不一,各取所需。山西省制定的《条例》第一次将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法规整合为完整的体系,将职代会,企务公开,职工董、监事制度等融为一体,减少了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将民主管理制度推广到所有企业,并提出了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概念。在职代会的职权规定中,增加了审查同意或否决集体合同草案、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监督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和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等,将职代会职权进一步扩展到与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领域之内。 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直接影响到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而《条例》不仅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作出规定,而且充分注意到了非公企业的特殊性,在规定中体现了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相对于国有、集体企业的三个特点:一是侧重于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二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只“议”不“决”;三是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共商共决”,使得非公企业民主管理既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最终达到企业与职工“共赢”的目标。 在有关职工代表的规定中,《条例》体现了山西在全国的一项创新之举———职工代表竞选制,规定“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企业可以决定并通过本企业工会给予职工代表适当的津贴”等倡导性条款和职工代表“每年和本选区职工述职并接受评议”的约束性条款,还设置了“职工代表自任职后……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届满”的保护性条款。 此外,《条例》还专门设定了“法律责任”一章,针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不建立或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召开职代会和实行企务公开;拒不执行职代会决定,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监事等违规行为,设定了必要的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同时也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中不认真履职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强化了法规执行的刚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