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预订5大家电5000元“订金”难要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9:50 武汉晚报 | ||||||||
今年5月初,张女士在汉口某家电卖场看货。营业员告诉她,再过几天,电器要普遍涨价15-20%。 张女士一听着了急,在营业员建议下,她提前购买了5大件家电,总价约5万元,并交付了5000元,卖场开出一张注明“订金”的收据。
现在,由于情况有变,张女士要离开武汉到其他城市定居,便想退“定”。但卖场以张女士违约为由,要没收这5000元订金。 张女士认为,卖场营业员当时告诉她,家电要涨价,现在不涨反跌,所以卖场有欺诈行为。另外,就算是自己违约,5000元的代价也太大了。说法: 首先,张女士与卖场之间买卖合同是成立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就是违约。张女士由于情势变更不能履行合同就是违约行为,需要支付卖场因这笔交易不成功而产生的损失费用。 其次,定金,具有惩罚性,它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由双方设立的,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给另一方;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定金被对方没收。而订金,只是提前支付的货款。张女士支付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就算张女士违约,卖场也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 其三,张女士认为卖场存在欺诈行为,就必须自己举出证据来,例如卖场当时的宣传单、其他人的证明等。如卖场的欺诈行为成立,她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卖场承担。 因此,家电卖场没收张女士5000元“订金”的行为是不对的,它应当按照卖场的实际损失计算张女士违约所应赔偿的费用。 (点评:李世辉 李凯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谢磊 记者 金文兵)(来源:武汉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