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城市燃气37种违法行为制订出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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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9:5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叶平生 通讯员卢绍琨、吕美好)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劣质煤气,最高罚款4万元;灌装煤气短斤缺两,最高罚款5万元;野蛮施工企业挖穿煤气管道的,最高罚款10万元;煤气用户在密封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的,最高罚款1500元;不按时缴纳煤气费,逾期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连续2次不缴费的,将会被停止供气……从即日起,与广州市城市燃气供应相关的各种违法,都有了具体处罚标准。 昨天上午,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召开2005年广州燃气管理工作会议。据介绍,目前广州共有200多万户燃气用户,其中,管道燃气用户占60%,液化气用户占40%,全市居民气化率已达98.5%,超过了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气化率91%的要求。全市共有11家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下属的三级以上充气站64家。 在昨天的会议上,市政园林局还向与会单位分发了一份详细的《广州城市燃气管理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及标准》。 这份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6部法律规章制订的管理文件,对城市燃气管理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37种违法行为都作出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例如燃气经营企业给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检查发现只有一个过期或报废钢瓶,且现场钢瓶数量超过20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钢瓶总数少于20只时处1万元罚款;当违章钢瓶总数为2-5只,且不超钢瓶总数的10%时,处2万元罚款;当违章钢瓶比例为10%-20%时,处2.5万元罚款;当违章钢瓶比例为超过20%时,处4万元罚款。 对偷用管道燃气者,首次发现,且偷用量金额低于5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赔偿经济损失。偷用量金额在500~1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处300元罚款;偷用量金额在1000~2000元的,责令停止,给予警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处偷用量金额3倍的罚款;偷用量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给予警告,赔偿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用户在浴室和密封室内安装直排式热水器,或者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未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或公共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罚款;造成1人受轻伤或他人公共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造成2人以上轻伤或他人公共财产损失超过3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