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定金不必双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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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1:09 每日新报 | ||||||||
签订合同后双方都有过错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签订合同后,交纳定金一方违约对方不予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须双倍赔偿定金,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却判令收取定金方只返还定金本金。如此判决的原因是双方在交纳定金后都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的代理人杜某就买卖一处底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某公司将一处60余平方米的底商出售给原告王某,房款为60万余元,王某交给被告定金6万元。某公司为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双方到产权部门办理完产权转移后,原告将剩余房款54万余元交付被告,被告则将房屋钥匙交给王某。”双方在第7条另行约定,该房产权转至王某爱人名下。但被告未能将该房过户给原告处,同时留置原告6万元定金未还。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达成了买卖房屋协议后,即应按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在该协议中,双方为确保交易成功约定了价款,履行期限等。同时,明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作为双方履约的一种担保,其定金内容完整体现于房屋买卖协议中,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定金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定金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被告要求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本应是办理房屋买卖的必备要素之一。办理该手续虽然未载入双方合同条款,但应视为合同所包含的内容及必须履行的义务。可是原告以被告要求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间较晚,已难正常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而拒签,亦属违约。据此,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应由双方共担违约责任。基于以上事实,本案被告应悉数返还原告已付定金之本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