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督学发现有权制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2:02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 (记者 胡占山) 为规范教育督导行为,《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将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职责: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实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县级以上政府均应在教育督导机构内设置本级专职督学,可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的权力: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教育工作向主管部门反映,提出奖惩建议;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教育机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立即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打击报复的;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或者诬陷、报复督学的;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