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检举人泄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2:02 新文化报 | ||||||||
据新华社电根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将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听取信访局对来信来访情况的通报,听取有关部门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等。这一规定还禁止信访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
根据这一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分别受理。人民群众来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统一接待。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或信访局单件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信访局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信访局列表统一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在收到信访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信访局反馈办理情况。(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