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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冤狱获30万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2:10 扬子晚报

  山东济宁人崔宝富,因被诬“协同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在监狱里一关就是13年,经过反复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最终判定他无罪,并对他作出了304979.74元的国家赔偿。

  据了解,1991年4月13日凌晨,济宁市郊区南张乡翟家村村民翟某,窜至村委会主任翟某某家,将翟某某骗出后向他连刺四刀,造成翟某某失血性休克不治身亡。4月23日翟某被
依法逮捕。据翟某供认,他“雇用”了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白果树村村民崔宝富一同杀死了翟某某。1992年1月7日崔宝富被依法逮捕。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6月18日判决崔宝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崔宝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崔宝富再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直到2004年10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最终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崔宝富参与了原审被告人翟某杀害翟某某的犯罪行为”。2005年1月26日,崔宝富被无罪释放。从1991年12月29日拘留,崔宝富共计被侵犯人身自由4778天。

  2005年3月14日,崔宝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136644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向崔宝富出具了“2005鲁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按照200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63.83元的标准,计算出崔宝富被侵犯人身自由4778天的赔偿金,共计应支付304979.74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崔宝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据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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