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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律师不服“电子眼”状告交警(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3:45 海峡网-厦门晚报
  交警“暗中执法”目的不纯? 龙岩一律师认为无人监控录像抓拍超速违法

  不久前,北京发生了菜农杜宝良在同一地点违章105次,收到万元罚单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交警采用“电子眼”等“暗中执法”手段是否合法、交警执法能否更人性化等热点问题的争论。

  6月21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与“杜宝良现象”有相似之处:龙岩律师兰先生因为被设在漳龙高速公路上的“电子眼”拍下了超速行驶的记录,被交警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兰先生认为交警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将做出处罚决定的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交警的行为违法,退回200元罚金等。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律师不服交通违章处罚而状告交警的案件。
全国首例律师不服“电子眼”状告交警(图)
出现越来越多“守株待兔”、暗中执法的警察。

  焦点一:限速应听证?

  2005年2月20日,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兰子禄律师驾驶同事黄先生的车辆沿漳龙高速公路往漳州方向行驶,途经漳龙高速B道时,交警的摄像拍下了这部车超速行驶的图片,并依据《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兰先生在起诉状上称,漳龙高速公路的限速偏低,即使在视野良好的金山路段也限速每小时80公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速公路发挥便捷快速的优点,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这种限速是否合理科学,应经过科学论证并告知司机,而不能只凭权力,想限速多少就限制多少,而且限速标志不明显,这种做法使广大司机丧失了知情权。交警据此做出处罚决定不合法。

  对此,交警反驳,限速多少是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就定下的,与交警无关,交警只是在执行限速的规定。在法庭上,交警拿出实地拍摄的照片,证明限速标志是很明显的。

  焦点二:谁是合格的主体

  庭审中,交警提出,兰先生作为原告,主体不合格。因为车主不是兰先生而是他的同事黄某某,交警开出的处罚单是给黄某某的,因此兰先生作为原告主体不合格。对此,兰先生认为,在处罚单上签字表示同意接受处罚的是自己,而且交警部门后来也做出了撤销对黄某某处罚的通知,因此,自己事实上就是被处罚者,作为原告主体是合格的。

  焦点三:证据是否合法

  不同于传统的交警在现场执法方式,如今交警系统普遍采用“电子眼”执法。交警对兰先生做出处罚的依据是一张从“电子眼”中打印出来的纸,上面有“电子眼”抓拍的汽车图片。兰先生认为,凭这张纸就认定自己驾驶的车辆超速的依据不足。首先,“电子眼”的安装是否符合标准?产品是否合格?有无定期检修?如果没有做到这几点,就可能导致“电子眼”监控到的资料不准确。而且,法律规定,采用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的必须是原始载体,并且不能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取得,而“电子眼”的监控属“偷拍”,在输出到纸上的过程,不能排除被改动的可能,因此不能作为证据。

  对此,交警部门认为,他们使用的“电子眼”是公安部认可使用的,并且经常校准。从“电子眼”输出的图片是不可能改动的,因此可认为是原始载体。

  焦点四:“暗中执法”的目的

  针对眼下成为争议热点的“暗中执法”,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就是俗称的电子眼或者交警在隐蔽的地方拿着摄像机,获取交通违章证据的一个行为,兰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交警的执法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为了罚款。在执法过程不能仅仅考虑行政管理的方便,更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需要。在采用“电子眼”监控时,必须将这种情况广而告之,而不能秘而不宣地将其作为一种“独门暗器”来使用。交警没有向驾驶员提示某一路段装有“电子眼”,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监控,过一段时间才收到处罚单,这只能起到处罚的效果,不能像现场执法那样起到预防、教育的效果。“杜宝良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人们有理由责问:安装“电子眼”是为了罚款还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

  对此,交警认为,他们的“电子眼”并不是放在隐蔽的位置,虽然没有明确提示“此处安装电子眼”,但也谈不上“秘而不宣”。交警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服务区、餐厅甚至卫生间都贴了警示司机不要超速驾驶的宣传材料。但在当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仅靠教育无法实现交通行车秩序的根本好转,必须结合行政处罚的手段。事实也证明处罚起到了效果,被处罚过的司机反映“经过这些路段弦就绷紧了”,这就减少了违章驾驶的行为。

  焦点五:告知不够及时

  兰先生说,由于交警没有及时对违章信息进行整理并及时告知违章者,导致处罚不能减少违章行为。第二天,这部车(由兰先生的朋友驾驶)回龙岩经过同一路段时,又被处罚1000元,扣6分。如果交警采取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及时将违章情况告知,就不会发生在同一地段再次违章的情况。

  对此,交警认为,他们每天要处理成千上万部车的信息,从技术操作上,不可能像传统的交警现场处罚那样,被处罚者当场知道自己违章了。

  法庭将择日对这一案件做出判决。

  采访当事人:希望个案改变交警执法理念

  庭后,兰律师告诉记者,他打这场官司并不是为了200元,从龙岩到漳州跑两趟,开支就不止200元。同样,他也不是针对被告方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他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其实代表了相当一部分驾驶员的意见,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性,可以说是在打“公益官司”。他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个案改变交警的执法理念:执法应重在预防教育而不是重处罚,执法应更具人性化,使广大驾驶员自觉守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行政执法大都是面对面的现场执法,而交通方面的“暗中执法”即“非现场执法”是否合法,目前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盲点”。

  据了解,针对群众反映高速公路限速单一、影响行车速度问题,有关部门正积极着手改进,交通部已着手制定关于分路段、分车型限速的《运行速度设计方案与标准》有关条文。

  记者 刘丽英

  链接: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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