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中执法”应该进行到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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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3:4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链接 法学界人士认为有悖法律精神,还是应大力提倡“阳光执法” (本报综合消息)自从2004年新交通法颁布实施以来,北京出现越来越多“守株待兔”、暗中执法的警察。
近日,在北京卖菜的安徽来京司机杜宝良,因为在同一地点交通违章105次、被罚款10500元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在记者看来,杜宝良105次同样的交通违章,既显示了“电子警察”执法的威力,又暴露出北京市交通管理工作的最大漏洞,就是目前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处罚不承担任何通知责任。 媒体曾经针对司机对交通违章行为的知悉方法做过一个小调查,结果发现有32%的司机不知道北京市交管局是会及时、主动通知违章司机的,只有等司机年检的时候,才能收到通知。由此可见,杜宝良其实并不“孤单”。 乌鲁木齐出台规定,交警不准躲在暗处执法。乌鲁木齐交管部门明确表示,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等“四不准”规则。 然而,根据最新消息,北京市交管部门领导表示,因其行之有效,他们将继续加强“暗中执法”的力度。 我国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法律赋予交警的执法权力,是要求交警注重“预防”,保护好道路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而不是“为了处罚而执法”,因此,“暗中执法”不应该成为常态,“透明执法”“阳光执法”才值得大力提倡。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