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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宣判两起涉毒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5:30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6月24日电(记者董智永)24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唐山、邯郸两地公开宣判了两起涉毒案件的终审结果:杨秀贵犯走私毒品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张迪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叶富强犯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04年5月31日,四川籍男子杨秀贵从缅甸运输海洛因429克往内地,途中在昆明被抓获。此前他还伙同他人于2004年2月27日在河北省武安市一家炼铁厂财务室抢劫,并杀死两人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秀贵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秀贵在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被河北省高院驳回。

  2004年初,唐山冀东制药厂购销员张迪与韦福仁(在逃)预谋,由张购买毒品供韦贩卖,而后张迪与广东的潘国庆联系购买海洛因。2004年4月24日,叶富强受潘国庆雇佣乘坐火车携带海洛因147.9克抵唐,与张迪会面后等待韦福仁取货时被抓获,叶所携带的海洛因被当场收缴,同时在张迪随身携带的手包内查获海洛因12.4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迪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叶富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张迪、叶富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河北省高院驳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魏健在这两起案件宣判后说,河北省各级法院对毒品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以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各类毒品犯罪,尤其是对那些罪行严重的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决不手软。他特别强调说,只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完)(责任编辑: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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