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驳回刘连仁诉求可耻到极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5:37 新闻晨报 | ||||||||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23日推翻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了已故二战中国劳工刘连仁对日本政府的索赔请求。一审获胜的刘连仁案面临挫折。 “时效壁垒” “援引时效法案侵犯劳工权利”
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虽然承认刘连仁被强掳到日本并遭受了苦难的历史事实,但仍然驳回了原告方的索赔请求,从而推翻了东京地方法院2001年作出的赔偿判决。 审判长西田美昭声称,日本政府不应为战时领导人依据战时宪法作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而无需赔偿原告,并且刘连仁的索赔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予以驳回,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也全部由原告负担。 日本时事通讯社援引西田美昭的话说:“由于20年诉讼时效已过,要求赔偿的权利也结束了。没有特别理由作例外处理。” “时效壁垒”一直是劳工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先前日本多家法院均以此为由拒绝提供赔偿救济。 对此,东京地方法院在刘连仁案的初审判决中指出,二战结束后,驻日美军曾下令日本政府妥善处理强掳劳工问题,安排他们回国,但政府却置若罔闻,不仅不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救助,而且也没有作出任何赔偿努力。 在迄今唯一一起二审获胜的广岛劳工诉讼案中,日本广岛高等法院去年7月9日判决认为,考虑到劳工的处境,“援引时效法案侵犯了(劳工)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律公正原则。” 而日本政府则在上诉阶段辩称,自己对刘连仁的处境毫不知情,并且也“没有义务保护刘先生”。 可耻判决 “判决反映日本认可军国主义历史” 当天下午,东京高等法院101法庭座无虚席,许多关心这起诉讼案的日本友人前来旁听。判决刚刚宣读完,旁听的日本友人大声质问审判长还有没有人性,直言作出如此判决是可耻到了极点。 刘连仁长子刘焕新说,法院作出这样的不公正判决令人失望,这是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他表示,将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直到讨回公道。 “判决反映了日本认可其军国主义历史,”美联社援引刘焕新的话说,“我代表4万名劳工表示抗议。” 志愿为中国劳工打官司的日本律师指出,判决既然认定了刘连仁被强掳到日本当劳工以及在昭和矿业所被强制劳动等受害事实,也认定了日本政府存在掩盖事实的过错,就应该作出公正的判决。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否定原告的请求权有违法律公正。 专程从北京赶来旁听的中国律师康健对新华社记者说,她对判决结果感到无比气愤,对日本来说是一个可耻的判决。日本对朝鲜绑架日本人问题连篇累牍地报道,对日本绑架4万名中国劳工却轻描淡写,日本在保护人权上实行的是双重标准。日本政府根本就不想承担战争责任,也不愿正视侵略战争、对历史进行反省。审判长的判决理由更是荒谬。 “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赔偿请求律师团”团长尾山宏对新华社记者说,这是不公正的判决,他们将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这样的判决结果反映了审判长的人格问题,审判长缺乏对受害者痛苦的感受,缺乏对人权的尊重,缺乏最基本的人格。 此后,“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赔偿请求律师团”、“刘连仁强掳劳工与强制劳动事件律师团”和“中国人强掳劳工与强制劳动事件律师团全国联络会”发表声明,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抗议,并要求日本政府作出政治决断,以全面解决中国劳工和强制劳动问题。 新闻链接 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诉讼 整个二战期间,日本从中国、朝鲜、韩国以及其侵略战争的其它受害国和地区强掳了数万名劳工,他们大多被送往煤矿和码头充当苦力。 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二战中国受害劳工在日本各地法院至少提起了14件诉讼。其中,除花冈劳工诉讼率先于2000年以和解方式解决外,其余案件要么一审败诉,要么仍处于冗长的上诉阶段。 迄今,二审胜诉的只有广岛劳工诉讼。被告日本西松建设公司被广岛高等法院判处向5名中国原告劳工每人赔偿550万日元。 新闻背景 一审曾判赔2000万日元 祖籍中国山东的刘连仁1944年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煤矿充当苦役。目睹同伴一个个惨死在日本军国主义者的非人虐待下,刘连仁1945年5月逃出了矿山,在冬季严寒的北海道山林中度过了长达13年的逃亡生活,甚至不知道日本投降的消息。1958年,刘连仁被当地人发现后终于回到了自己的祖国。 在许多主持正义的日本人的大力支持下,刘连仁于1996年3月8日以日本政府为被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道歉并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以讨还历史公道。但是,这一诉讼案拖了5年多的时间。2000年9月2日,他因胃癌去世,享年87岁。按照他的遗愿,刘连仁的家人继续进行诉讼。 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日本政府赔偿刘连仁2000万日元,成为中国二战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的分水岭。此前的一系列诉讼基本上都以失败告终。之后的判决,日本法院开始逐步正视侵略事实,并判定企业及国家承担责任。 惜安(新华社供本报特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