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年近50岁的黄某有一个美满的家,但近年来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开始不务正业,对家庭及子女漠不关心,经常在外沾花惹草,进而发展到与他人公开同居。妻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丈夫假意写下保证书,保证永远不与第三者来往,并同意将存折上5000元交给妻子作为补偿,妻子轻信到法院撤回诉状。不料,妻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丈夫故意提供错误存折密码,并提前到银行挂失取走了这笔钱。非但如此,妻子撤诉后,丈夫出尔反尔,仍和他人继续同居生活至今。妻子二上法庭,用法律讨回了尊严。经法院查明,1984年双方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在外打工。2003年初,妻子发现丈夫黄某与一韩姓女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同居生活,为此,双方及韩某3人发生多次吵打,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妇联等部门均多次进行调解,对黄某的行为进行批评与警告,但黄某不思悔改,仍与韩某保持来往。去年10月,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与他人有不正当来往,并将一本有存款5654.30元活期储蓄存折交给妻子。妻子为了给丈夫一个改错机会,便于当日到法院撤诉。可当妻子持存折前往信用社取款时,发现黄某已采取挂失方式将钱取走,双方即发生吵打。妻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及债权,并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认为,由于被告黄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同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以至破裂,原告撤回第一次离婚诉讼后,被告竟采取欺骗手段取走交给原告的存款,构成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撤诉后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可予受理并准许离婚。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的行为既破坏了社会风气,又导致正常的婚姻家庭的破裂,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婚姻法》等规定,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2层楼房1幢及家电等,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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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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