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不支持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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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01:42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编辑同志:我和丈夫本来很恩爱,但自从他办公司发财后,就开始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戴某,两人时常在他的办公室做苟合之事。我一直以为他是个好丈夫,直到不久前,我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他,正巧碰见两人相拥调情。我实在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我30万元,不料法院竟驳回了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请问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的请求?
读者徐鹰徐鹰女士:法院的判决与你的期望相距甚远,你无法接受,这种心情我们完全理解。但问题是你走进了法律的另一个误区,混淆了“同居”和“通奸”的概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你丈夫与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同居”与“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从你的来信看,虽然你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他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而应当属于“通奸”性质,既然是“通奸”行为,那就不在《婚姻法》第46条的保护之列。据此,法院驳回你的损害赔偿之诉讼请求并没有错。 清溪 作者:张利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