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能向前妻和第三者索赔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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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01:52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以案说法]记者:本案涉及了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个是抚育费,另一个是精神损害赔偿。请你向读者介绍一下,好吗? 歙法:《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育费是指父母基于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向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支付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
记者: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冲突? 歙法:二者应该没有冲突,而是并列关系,不同之处在于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调整离婚诉讼中两个当事人的物质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或一定期限内原夫妻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婚姻法解释二第30条规定);民法通则及有关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调整的是一般物质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其范围包容了其他民事法律调整之外的所有损害赔偿关系内容。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局限性,正好区别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不同功能。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婚姻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予以保护,因此不能选择婚姻法律规范来调整。审判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从人文化司法精神的要求出发,突破婚姻法律规范的局限性,而选择适用一般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受非法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区别婚姻损害赔偿,可以将本案的情形称为“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损害赔偿”,指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有一定关联的损害赔偿,但不管怎么称呼,这种关系仍然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范畴。 记者: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歙法:《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程某和方某依法应共同对王某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利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