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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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1:35 北京日报 | ||||||||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提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做好拟订和审议有关法律案、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应有作用。 意见分为7个方面17条。意见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有关立法项目的建议;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这些法律案一般
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是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三项主要职责。意见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在此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后,由委员长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意见规定,专门委员会应通过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题工作报告的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进行报告的一个月前,先与报告机关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就报告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报告机关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按照意见的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法规的备案检查。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法规的审查要求,由常委会法工委报秘书长批请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对法规的审查建议,由常委会法工委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专门委员会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该法规是否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其制定过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没有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备案法规,常委会法工委应有重点地主动开展先行研究,凡认为需要审查的,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秘书长批请有关专门委员会依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查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意见还规定,专门委员会要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提高处理代表议案的质量,认真处理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一府两院”承办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应当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进行跟踪督办。 意见还对专门委员会规范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对外交往工作和加强专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等作了规定。 网络编辑:陈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