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 廖祥政被判11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2:18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 梁晓亮 刘星黄灿见习记者 刘晓宁)孝感市原公安局长廖祥政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后,日前被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查明:廖祥政在任荆门市公安局局长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5.4万余元,并有482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今年3月,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其受贿所得35.4万元及财产差额部分48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来源:武汉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