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宣传周” 检察机关在行动(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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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3:0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 编者按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都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宣传周”。在今年主题为“惩防并举,反腐倡廉”的“举报宣传周”中,合肥市检察院和市属三县四区检察院的广大检察干警,纷纷走上街头,走进乡镇、社区,散发举报宣传材料,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受到了群众热烈欢迎。 为将“举报宣传周”活动引向深入,扩大“举报宣传周”宣传效果,本刊特推出“举报宣传周”专版。专版除报道“宣传周”部分宣传活动和举报对查处、打击职务犯罪的作用和贡献的新闻外,还链接了举报的有关法律知识,敬请读者关注。 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这类案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渎职侵权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这类案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受理的案件。 按照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如果举报人发现有职务犯罪案件的,可随时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也应当接受,然后按照材料的性质和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举报的主要方式 举报人如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可以通过信函、当面、电话、传真、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向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地址和犯罪事实等。在举报的方式上,我们提倡举报人实名举报、密码举报,举报人如不愿公开姓名的,可以匿名举报,但必须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对信函举报的,举报信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者外文书写,举报中心有专人拆阅、编号、登记;对当面举报的,设有专用接待室,每天都有专人接待群众举报,对口头举报的,接待人员会耐心地听取举报的反映,认真做好记录。2000年合肥市检察院开通了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24小时接受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发传真的形式举报。今年,合肥市检察院又开通了网上举报,举报人可登录“合肥检察网”(网址:hf.ahjcy.gov.cn),进行网上举报。 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往往是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需要很大勇气,承受很大的压力,甚至冒着很大的风险的,因此,除举报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外,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举报的受理、移送、调查、宣传、奖励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严格了保密制度。如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核查情况,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单位等等。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经过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为弘扬正气,鼓励人民群众同腐败行为作斗争,检察机关把奖励机制引入举报工作,积极开展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 ·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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